波莫納(Pomona)酒駕(DUI)律師
Pomona Courthouse North(波莫納北法院)已在2013年關閉所有法庭,波莫納的刑事案件改由Pomona Courthouse South(波莫納南法院)審理。
波莫納酒駕辯護
波莫納酒駕案件,從頭了解
波莫納屬於洛杉磯縣高等法院(Superior Court)東區(East District)的轄區;東區在波莫納、艾爾蒙地和西科維納(West Covina)設有法院。
波莫納的酒駕案件一般在Pomona Courthouse South(400 Civic Center Plaza)審理。請以您本人的傳票(citation)或法院通知上所寫的法院和日期為準。
本所公開的案例結果中,有一件是2015年在Pomona Courthouse(波莫納法院)的案件。本所唯一的辦公室位於洛杉磯(3810 Wilshire Blvd.)。
北法院還是南法院?
為什麼波莫納只有一間刑事法院
法院在2013年4月24日發布的新聞稿宣布,刑事案件將遷出波莫納北法院。自2013年6月3日起,新的輕罪案件改由波莫納南法院受理。
尚未審結的重罪和輕罪案件已在2013年5月移到南法院大樓。新聞稿指出,波莫納北法院的所有法庭將在2013年6月3日關閉。
原本向波莫納北法院提交的加州高速公路巡邏隊(CHP)交通違規(infraction)罰單,改送到El Monte Courthouse(艾爾蒙地法院)。
目前,法院的名錄中列出的波莫納法院只有波莫納南法院一處。該法院審理民事、刑事、家事和少年案件。
洛杉磯縣的一份公共服務名錄仍列有波莫納北法院及其刑事電話。請前往法院通知上的地址,不要依照舊的資料。
波莫納市政中心
與您案件相關的地址和時間
法院
Pomona Courthouse South(波莫納南法院)
400 Civic Center Plaza, Pomona, CA 91766
總機:(909) 802-1100
- 週一至週五上午8:00開門、下午4:30關門,法院假日除外。
- 刑事書記官辦公室(Criminal Clerk’s Office):一樓101室,電話 (909) 802-1199。電話服務時間為上午8:30至下午4:30。
- 所有人都必須通過安全檢查。請勿攜帶武器;相機或錄音、錄影設備須事先取得許可才能帶入。
- 停車:法院南側的7th Street上有公共停車場。
檢察官
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的波莫納分處
波莫納沒有自己負責起訴輕罪的市檢察官,輕罪由洛杉磯縣地區檢察官辦公室(District Attorney)起訴。
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的波莫納分處(Pomona Branch Office)位於波莫納南法院二樓201室。
執行逮捕的機關
波莫納警察局與CHP
在市區道路上,酒駕逮捕通常由波莫納警察局(Pomona Police Department,490 West Mission Boulevard)執行。櫃檯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8:30至下午5:30,電話 (909) 620-2155。非緊急電話 (909) 622-1241 全天24小時有人接聽。
在高速公路上,逮捕通常由加州高速公路巡邏隊(CHP)執行。CHP Baldwin Park Area(鮑德溫公園轄區)的網頁列出10號州際公路(Interstate 10),以及57號州道(State Route 57)與60號州道的交流道,但沒有列出它巡邏的城市。
該辦公室位於14039 Francisquito Avenue, Baldwin Park,電話 (626) 517-8500。
您的駕照
DMV駕駛安全辦公室(Driver Safety)
DMV(車輛管理局)的聽證與波莫納南法院是分開的。決定維持或撤銷(set aside)暫停駕照處分的,是DMV駕駛安全辦公室(Driver Safety office)的聽證官,而不是法官。
聽證申請須在收到DMV通知後10天內提出。通知通常在被捕時就會交給您。如果通知是郵寄的,DMV允許自通知日期起14天內提出。
請撥打駕駛安全辦公室的電話 (833) 543-7703,或使用DMV的線上駕駛安全入口網站。聽證可能以遠端或親自到場的方式進行。
被波莫納警方拖車之後
如何領回您的車
波莫納警方列出了領回被扣存車輛的以下步驟。下面的存放後聽證期限,與DMV聽證的期限是分開的。
誰必須到場
車主,以及一名有駕照的駕駛人
登記車主(registered owner)必須攜帶有效的政府核發附照片身分證件到場,同時必須有一名持有駕照的駕駛人在場。
需要攜帶的文件
車輛登記與未繳罰單
請攜帶有效的車輛登記證明,或有效的臨時行駛許可(temporary moving permit)。任何未繳的停車罰單都必須先繳清。
在警察局
取得書面放行單
繳交行政放行費,並向波莫納警察局取得書面放行單,然後到存車場領車。所有拖車費和存放費都由車主支付。
寄出後10天內
存放後聽證(post-storage hearing)
車主可以要求舉行存放後聽證,確認車輛被扣存是否合法(加州《車輛法》(Vehicle Code)第22852條)。申請須在「Notice of Stored Vehicle」(車輛存放通知)寄出後10天內提出。聽證會在提出申請後48小時內舉行,週末和假日不計。有關這個程序的資訊,可全天24小時撥打 (909) 620-2081 查詢。
波莫納警方的檢查站
2026年的四次檢查站
波莫納警察局宣布,在2026年的四個週五夜間設置酒駕及駕照檢查站:4月24日、5月1日、8月28日和9月11日。
每次都設在市界內,時間為晚上9:00至凌晨3:00。公告沒有說明具體的街道地點。
警察局表示,檢查站會設在過去曾發生酒駕相關車禍和逮捕的地點。警員會觀察駕駛人是否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的跡象,並檢查駕駛人是否持有合格的駕照。
這些檢查站的經費來自加州交通安全辦公室(California Office of Traffic Safety)的補助,資金經由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(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)提供。
本所案例
波莫納法院的DUI案例(2015年)
本所的「成功案例」頁面列有一件2015年在Pomona Courthouse(波莫納法院)的案件。該案的DUI指控被撤銷,當事人以一般俗稱的「Wet Reckless(酒後魯莽駕駛)」答辯。這是一種魯莽駕駛的定罪,由檢察官陳述案件涉及酒精或藥物(加州《車輛法》(Vehicle Code)第23103.5條)。如果在10年內再次因酒駕被捕,Wet Reckless仍會被算作前科(prior)。
2015
DUI指控撤銷,以Wet Reckless答辯
指控:0.08 血液,附超速加重情節(Speed Enhancement)
處理結果:DUI指控撤銷,以Wet Reckless答辯
上述結果取決於各案件的事實。事實不同,結果也會不同。過去的結果並不保證您的案件會有類似結果。
您的律師
來自洛杉磯的酒駕律師
葉峰丞律師專注於酒駕辯護與DMV行政聽證會。您的案件從開始到結束都由他負責;案件有需要時,他會與經驗豐富的協辦律師(co-counsel)合作。
葉峰丞律師能說英語和中文(普通話),也會簡單的日語和韓語;如有需要,可由會說日語的秘書及韓語口譯員協助。
歡迎隨時致電 (213) 446-2495,全天24小時提供免費諮詢。
20+
年酒駕辯護經驗
2,000+
件經手的酒駕案件
波莫納常見問題
關於這間法院的常見問題
我在波莫納東邊不遠、屬於聖伯納迪諾縣的地方被捕。這個案件會在波莫納南法院審理嗎?
波莫納的檢查站公告提到駕照。這為什麼重要?
我必須親自去波莫納南法院嗎?
如果英語不是我的母語,法院有提供協助嗎?
附近地區頁面
兩個縣的鄰近地區頁面
艾爾蒙地酒駕律師
位於East Valley Blvd.的El Monte Courthouse(艾爾蒙地法院)、艾爾蒙地警察局的監獄,以及其自費服刑(Pay-to-Stay)計畫。
蘭喬庫卡蒙加酒駕律師
Rancho Cucamonga Courthouse(蘭喬庫卡蒙加法院):受理8個城市的刑事案件,包括安大略市、豐塔納和奇諾。
聖伯納迪諾縣酒駕律師
依城市劃分的四個刑事法院:蘭喬庫卡蒙加、聖伯納迪諾、維克多維爾(Victorville)和約書亞樹(Joshua Tree)。
洛杉磯酒駕律師
為在洛杉磯市被捕的酒駕案件辯護。
相關酒駕辯護服務
關於本頁
本頁由Law Office of Jeff Yeh(葉峰丞律師事務所)撰寫:葉峰丞律師,加州律師公會執照號碼240430;地址:3810 Wilshire Blvd., Los Angeles。
最後更新:2026年9月29日。本頁的當地資訊已於當日依照下列官方資料來源核對。
葉峰丞律師已於2026年10月6日審閱本頁的英文原文。
本頁是關於加州酒駕案件的一般資訊,並非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意見。閱讀本頁並不會建立律師與委託人的關係。法院地點、電話號碼及程序都可能變更。請查閱下列官方資料來源,或致電我們。
官方資料來源
- Pomona Courthouse South網頁(法院名錄)
- 法院名錄:所有法院一覽
- 法院規則第2章:東區各法院
- 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新聞稿(2013年4月24日):Pomona Courthouse North的案件重新分派(存檔副本)
- 縣政府服務名錄:舊的Pomona Courthouse North資料
- 法院口譯與語言協助(法院網站)
- 地區檢察官辦公室:常見問題
- 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波莫納分處
- 波莫納警察局:聯絡方式與辦公時間
- 波莫納警察局:車輛扣押與存放(Vehicle Impounds and Storage)
- 波莫納警察局:警方新聞
- 波莫納警察局:2026年9月11日檢查站
- 波莫納警察局:2026年8月28日檢查站
- 波莫納警察局:2026年5月1日檢查站
- 波莫納警察局:2026年4月24日檢查站
- 加州高速公路巡邏隊:Baldwin Park Area(鮑德溫公園轄區)
- 加州DMV:酒後駕駛(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)
- 加州DMV:駕駛安全行政聽證程序(FFDL 26)
- 加州DMV:駕駛安全線上入口網站(Driver Safety portal)
- 加州《車輛法》第13558條(申請DMV聽證會)
- 加州《刑法》第977條(由律師代為出庭;標示「2032年1月1日廢止」的版本)
- 加州《車輛法》第23103.5條(Wet Reckless;標示「2033年1月1日廢止」的版本)
- 加州《車輛法》第22852條(存放後聽證)
- 加州《車輛法》第14602.6條(扣押30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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